第一篇: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书1
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出让方式在位于宗地,详见,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对乙方取得上述的三宗地,双方进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并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以上述三宗地作为前期投入与甲方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如以上几宗地若规划容积率≥2.5,则以上几宗地的价按双方达成按400万计价,如土地容积率 2.5,则按实际容积率以2.5土地容积率的标准相应折价计算。
二、乙方将以上三宗地过户到甲方名下,并明确宗地的规划条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设计单位对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并报州、市城规委审批。
三、以上宗地做开发方案报件审批后,若乙方决定退出合作开发,则甲方在乙方提出书面退出合作开发申请后15天内将乙方应得的土地款支付给乙方,甲方将土地款支付清给乙方后,由甲方独立进行开发。
四、若双方决定将该项目共同开发完毕,则双方就该项目成立项目部,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项目部由甲乙双方各派两人(项目经理1人,财务人员1人),该项目所有的开支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财务方能支付。
五、该项目的投资方案为:乙方以土地(经双方确认价款)作为投资,除土地外该项目的所有开支全部由甲方负责。
六、项目利润与风险分成:该项目所有工作全部完成后所产生的税后利润与风险甲、乙双方各占50%。
七、该项目若规划方案由于政府原因不能批复,双方所签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若该方案获政府或城规委批复,双方合作均不得退出,谁方退出谁方即视为违约,并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人民币壹佰万元。
八、违约处理方式:①甲、乙双方协商处理;②上诉至凯里市人民法院。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本协议至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第二篇:房地产项目策划合作协议书
房地产项目策划合作协议书
甲方:广州鹏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针对位于省市区(县)街(路)的(填开发商或投资商名称)的(填项目名称)项目的(填业务名称,如策划)的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邀请甲方为该房地产项目的营销策划合作者,并聘请甲方执行董事余源鹏先生为该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的总顾问。
2、甲方的责任只是负责向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或投资商证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及证明甲方执行董事余源鹏先生作为乙方在该项目的营销策划总顾问。
3、乙方保证在与该项目开发商或投资商签订策划、顾问、代理销售等相类似的合同或协议书之后的六天内,必须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甲方,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输出费用人民币3000元;乙方保证在与该项目开发商或投资商签订策划、顾问、代理销售等相类似的合同或协议书之后的90天内,必须委托甲方从事一万元以上有关该项目除市场调查研究外的其他策划业务,不够一万元的按一万元支付,并且乙方必须在该策划之前一次性将策划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乙方与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或投资商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和事项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责任、义务和债务。
5、乙方应该按第3条约定支付给甲方品牌输出费和策划费。如乙方隐瞒与该项目的开发商或投资商签订策划、顾问、代理销售等相类似的合同或协议书的,则每隐瞒一天乙方需赔偿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14元;如乙方逾期不付款的,则每逾期1天乙方需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5%赔偿给甲方违约金。
6、甲乙双方需按本协议书严格执行,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诚信的合作态度。双方如有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个人为乙方签名):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乙方法人代表签名(个人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房地产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
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河北省邯郸市项目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工程项目
2.项目地点:,项目土地地面积亩。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3.项目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约万平米。
二、合作形式:
1.合作原则: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优势互补、平等协商基本思想,实行项目双方整体运作规划,分工实施的合作原则。
2.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组成项目部,项目部独立核算,并全权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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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本项目的协调、推进和建设工作,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配合项目部的工作,执行项目部的决议。在项目部的整体管理下,甲方主要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手续报批与施工等,乙方主要负责项目的策划与销售相关工作,监理公司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同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对方予以配合的,对方均应积极配合。
3.垫资方式:本项目部成立后,甲乙双方各出资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其中包含甲方以土地出资万元。
4.利益分配:项目销售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项目销售收入扣除成本(成本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未经双方一致认可不得计入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甲乙双方各占50%。因本项目建设、销售等产生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合作程序
1.甲方指派代表甲方全面行使甲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履行甲方在本项目中的义务,甲方代表在本项目的行为,甲方无条件认可;乙方指派代表乙方全面行使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履行乙方在本项目中的义务,乙方代表在本项目的行为,乙方无条件认可。项目合作期间,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代表。
2.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派员共同组成项目部,项目部由甲乙双方代表负责,采用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本项目所有事项,均由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后实施。
3.项目部下设具体办事部门有:策划部、工程部、财务部和法 ……此处隐藏2420个字……让性质的商住用地,乙方以楼面地价1000元/平方计算地价成本)。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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