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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性骚扰问题研究

时间:2024-09-20 21:59:34
当代中国性骚扰问题研究(全文共6646字)

当代中国性骚扰问题研究

 

摘要:性骚扰问题在我国已经由来已久,它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只是我们一直在回避它而已。但随着性骚扰事件的不断增多、危害的不断加深,我们己经无法再回避这一问题。为了应对性骚扰这一难题,我国法律应明确性骚扰的法律概念、特征、法律性质等。本文从性骚扰的定义和基本类型入手,从发生场所和情节轻重两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并从主体、对象、客体、行为及行为的承担方式这几个方面分析了性骚扰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和把握性骚扰的法律本质。通过分析我国反性骚扰法律的司法现状,发现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条款仍未对“性骚扰”提出明确的概念,法律条款过于制度化,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概括提出受害者维权的三大困境即公共舆论对受害者缺乏同情、举证困难易导致受害人败诉、多数案件赔偿难且数额低。

关键词:性骚扰;法律规制;法律责任


 

目  录

一、性骚扰的概念... 1

(一)性骚扰的定义和性质... 1

(二)性骚扰的类型... 1

二、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2

(一)性骚扰的主体及对象... 2

(二)性骚扰侵犯的客体... 2

三、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缺陷分析... 4

(一)性骚扰基本概念不明晰... 4

(二)缺乏事前预防措施... 4

(三)事后救济不足... 4

四、性骚扰的法律完善对策... 5

(一)明确性骚扰法律责任... 5

1.在民事立法中确立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5

2.在劳动法中确立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5

(二)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制度完善... 6

(三)建立性骚扰的集团诉讼机制...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一、性骚扰的概念(一)性骚扰的定义和性质

美国是反性骚扰的发源地,是最早将性骚扰纳入法律视野的国家。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这个概念,是1974年美国著名女权主义律师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A.Mackinnon)在其代理WilliamsVSSaxbe案件中首次提出来的。此案中,女职员控告男老板,由于拒绝其带有色情内容的骚扰而无奈辞职。凯瑟琳对此三事很生气,在此案中首次提到“性骚扰”,且将其概括为处于权力不对等关系下,强势者向弱势者强行施加的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麦金浓认为性骚扰致使女性处于恶劣的职场环境、承担不必要的负担,其实质是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因此,当时麦金浓的法律依据是“禁止就业歧视条款”。

(二)性骚扰的类型

1.心理变态型性骚扰

此类心理变态者,一般产生于早期的性压抑,或者其他的性心理变态。他们的性欲望特别旺盛,对女性具有特殊的好感与嗜好,只要一天不与女性接触,就会像丢了魂似的。他们明知自己的做法会引起别人的反感,但往往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望,属于一种变态心理。

2.心理障碍型性骚扰

这类人,因为存在心理上的障碍,所以他们身上的大男子主义思想特别严重,他们从来看不起女性,轻视女性,不但在工作中如此,就是在生活上也是如此。

3.依权仗势型性骚扰

此种心理类型多为某些领导者,也是十分普遍的性骚扰手段之一。这类性骚扰一般是某些人利用自己的权力、金钱等优势对女性进行挑逗。他们一般对受害者进行升迁职位、增加薪水、给予某种物质奖励等等允诺,以求"顺理成章"地进行性骚扰。

第三,增加原告陈述的证明力。性骚扰案件中原告陈述是最直接也是最便于保存和提取的口头证据;加大原告陈述的证明力,将提高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要不断综合和谨慎辨别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也防止被侵权人滥诉的发生。

第四,适当运用法官职权,调取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在性骚扰以短信或者邮件等电子方式发生时,可由法官依职权调取一部分。

(三)建立性骚扰的集团诉讼机制

集团诉讼是美国法律独具特色的成果,它是指为了集团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由全体成员投票或者经全体成员同意,推选出一个或数个人代表人,代表集团的全体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同样具有效力。

我国法律中至今也没有关于集团诉讼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性骚扰案件中实行集体诉讼并非无凭无据。首先,性骚扰的集团诉讼并非凭空捏造,而是有先例可循的。世界上首例性骚扰的集团诉讼案件出现在美国。1984 年,在铁矿公司工作的洛伊斯·詹森联合矿上的其他 14 名女矿工将铁矿公司诉至法庭,经过长达十年的诉讼,最终胜诉并获得高额赔偿。其次,2012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特别新增加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与集团诉讼很类似。该条规定在环境侵权和消费者侵权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与消费者诉讼、环境诉讼侵害的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等特征相比,性骚扰所侵害的客体也具有类似的特征。

结语

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对被侵权人的身心伤害是不可估量的。但是,仅仅从法律的手段进行填补损伤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与其填补已经受到的伤害,不如提前预防,利用惩罚性赔偿金的威慑和法律的预防功能,避免伤害出现,着眼工作场所的舒适环境构建,从工作人员的思想情操入手,从根本上杜绝伤害的出现才是整治顽疾的办法。侵权责任法重在事后补偿,防止性骚扰行为重在事前预防,通过一系列的内部措施和工作规则将性骚扰的影响扼杀于源头,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可以避免工作人员和企业单位同时受损。因此性骚扰的规制应该是多种法律制度的互相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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