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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多篇)

时间:2025-02-15 07:11:22
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多篇)(全文共16679字)

第一篇: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胡超405409409072

【摘要】独立董事是股份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保护公司内部弱势群体而产生的,独立董事的设置合权利行使是行使是法律强制的结果,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应该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并取决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被立董事不是要剥夺公司决策者的权利,而是要对决策过程中可能的失误进行纠偏,以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介绍了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提出了政府在立法、激励与监督三个方面的构想。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1

analysis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bstract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a stock compan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to prevent "internal control" and "due to the dominance" to protect vulnerable groups within the company resulting from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set the combined exercise of law enforcement results, independent effectively play the role of directors in the country should rely o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reputation mechanism, and depends on an effective incentive mechanism design. li directors is not to be deprived of the right corporate decision makers, but decision-making process may be correcting the mistake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olicy-makers to better exercise their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this shows tha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is immeasurable.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overview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proposed government legislation, incentives and supervision of three ideas.

key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s; corporate governance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通常由市场、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家出任,故又称为专家董事),就是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经营管理职务, 不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与公司或经营管理层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早在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1979年成立的由大型公司的200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圆桌”组织( 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1977年经批准,纽约证交所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限期内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到**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1我国从上世纪90 年代末开始,着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1997 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就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2014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23 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

当前,在世界许多国家, 独立董事制度的影响不断扩大,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评估与平衡作用已被现代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四年多以前,广东科龙集团在香港上市,按港方要求聘请了四名独立董事。此后,我国国内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也大都设置了独立董事。为此,我国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在董事会人员结构方面还有特定的要求( 外部董事名占1/2 以上, 并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但对国内a 股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不过,随着公司制改革的推进,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认识的深入,如今不少国内公司制企业也开始主动聘请经济、财务或法律专家担任独立董事,其中不乏成功案例。

1999年,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请来两名独立董事,并根据其意见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突出主业。在房地产等领域收缩战线。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增加80%多,并一举扭亏为盈。对于独立董事,白云山公司的感受是,就如同伸出了一根天线来接收更广阔的信息,企业决策有了监督,减少了失误。

鉴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经济界、法律界已对其普遍认同。2014年4月召开的全国企业改革与宏观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许多企业聘请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改善董事会形象或仅仅将其作为聘请顾问的新形式,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独立董事数量少、地位低、权力小,在董事会中只是一种点缀而已。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情况来 ……此处隐藏12902个字……

1、提高了董事会对公司的决策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

2、增强了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

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职权,也从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方面要求和督促其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

3、有利于上市公司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 1

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该制度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为避免董事会更多地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

三、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问题

(1)《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还非常原则,独立董事具体制度的构建还有赖于国务院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

(2)目前内地唯一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法律位阶较低;二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等方面的规定急需修改和完善。

(3)当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没有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致使独立董事难以非常有效的行使职权。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1)对独立董事人选界定不完善

与国外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相比,《指导意见》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是没有将下列人员列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名单中:第一,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第二,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第三,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

二是《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只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并没有禁止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范围过窄,且与上述各国和地区的规定不一致。

3、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问题

(1)因年龄偏大无法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因兼职过多等原因长期无故缺席董事会

(3)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问题

独立董事的设立宗旨必须是在公司内部达到一种权利的平衡。而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属于既有董事又有监事会的“二元模式”。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必然涉及到监督权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的权限范围比监事会的更为广泛,且两者的权限范围具有重叠之处,如两者都以财务监督为主要任务,都有监督董事会的成员的功能等,还都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而调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科学合理分配两者监督职能显得相当重要。

5、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位问题

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独立董事近年来以权谋私或参与公司不轨行为屡有发生。举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70多名独立董事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但所有这些失职独立董事中,除了郑百文的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外,其他人都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四、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对策与建议

1、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建议国务院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实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以夯实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基础。

(2)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规则。

(3)上市公司应根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修订完善其《公司章程》,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增加有关独立董事责任权利的内容,并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保障独立董事能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同时也维护其利益不受伤害。

2、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

(2)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制度

(3)缩短独立董事的任期

3、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构建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

(1)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公司数;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年龄。

(2)建立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和诚信档案

(3)构建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4、调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

在内地“二元制”公司结构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如果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责不清,则可能造成两个机构相互推诿,降低监督的效率。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要考虑到制度之间的整合问题,特别要考虑到主要作为监控机关的独立董事制度要与内地现行的监事会之间的矛盾的协调问题。我们认为,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则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特别的关注:(1)监督事项方面的分工和协调(2)监督时间方面的分工与协调

5、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保障机制

(1)要确保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职能的基础,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及时、准确、全面获得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那么其职能的发挥就只能是空中楼阁。

(2)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将独立董事主要职权的行权途径落于实处。如: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如何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参考文献:

[1]张德智: 《公司法新论》,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14.12

[2]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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